![]() |
| You
are in the MOST Phase I website (1994-2003). The MOST Phase II website is available at: www.unesco.org/shs/most. |
Social Network of Rural-Urban Labor Migration in China
李培林(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教授及高级研究员)
论文提要: 中国农村的改革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的生产能力,加速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但同时农村产生大量剩余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最初是由在本地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吸纳,但随着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的松动以及乡镇企业资本和技术要素含量的提高,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市,从而成为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引人注目的现象,引起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高度关注。本文从社会流动(Social Mobility)的角度分析这种劳动力流动(Labor Migration)的现象,即把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视为农民依赖其掌握的社会资源获得新的社会地位(Social Status)过程。本文分析依据作者1995年在中国山东省省会济南市的问卷抽样调查资料,调查结果发现,民工在从农村到城市的流动过程中,主要地依赖了其传统的亲缘和地缘的社会网络,就象当初农民进入乡镇企业时把这一网络移植到企业中一样,现在又把这一网络移植到他们在城市的生活圈子。令人惊奇的是,在中国市场转型(Market Transition)过程中,这种与现代性原则格格不入的传统社会网络,却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Informal Institution),发挥着节约农村-城市劳动力迁移成本和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近几年来,“流动民工”成了学术界、政策研究部门和新闻界谈论和研究的热点。1984年以前的改革初期,中国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主要方式是通过乡镇企业,其主要特点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这被誉为中国式的独特的城市化道路。1984年,国家为了加强城市的副食品供给,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城市落户,从此拉开了农民大规模进城务工经商的序幕。1985-1990年,从农村迁出的总人数还只有约335万,而同期乡镇企业新吸纳的农村劳动力为2286万人,乡镇企业仍是农民在职业上“农转非”的主渠道。1990-1994年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根据近两年多项大规模的全国抽样* 调查结果,外出打工的流动民工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比例平均在15%左右,据此推算1995达到6600多万人,同期乡镇企业新吸纳农村劳动力2754万人,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开始下降,而进城流动民工的人数仍在快速增加。民工潮的的形成引起一喜一忧,乐观的看法是认为中国的城市化有了新的渠道,悲观的看法是城市由此而潜伏着不稳定的因素。民工潮究竟是忧是喜,亦乎喜悠参半,实际上主要应当看这部分人能否最终融入城市生活,并在城市中确立合适的社会地位。
一、作为社会流动的民工流动
1.1 劳动力流动和社会流动: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不同视角
劳动力流动与社会流动的区别,实际上是经济学研究视角与社会学研究视角的区别。在经济学关于劳动力流动的研究中,有两个著名的经典理论:一个是早期的所谓“推拉理论”(Push and Pull theory),即认为从农村向城镇的劳动力迁移可能是因城镇有利的经济发展而形成的“拉力”造成的,也可能是因为农村不利的经济发展而形成的“推力”造成的,后来哈里斯-托达罗的迁移模型对这一理论有了新的发展,该模型假定劳动力迁移主要取决于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比较(哈里斯和托达罗,1960);另一个是以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为先导,后经许多经济学家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两部门理论”(Two Sectors Theory),旨在证明剩余劳动力从传统的农业部门向现代的工业部门的人口转移,正是整个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过程的自身特点(Lewis,1954)。这两种理论的前提假设几乎是共同的,即农业部门是生产函数呈收益递减的经济部门,城市工业部门则具有相对较高的生产率和利润率,因而滞留在农村的边际生产率等于或接近零值的剩余劳动力,具有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的内在冲动。后来经济学在这方面的研究都是在此基础上的理论完善和精细化,如把在城市经济内部进一步划分为“传统经济”和“现代经济”,或者“正式经济”和“非正式经济”,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首先是向城市的小型零散的以劳动密集为特征的城市传统经济或非正式经济部门转移,然后再向现代部门或正式部门转移。这方面较新的研究成果是把交易费用的概念引入对劳动力转移的成本收益分析。
社会学关于“社会流动”的概念比“劳动力流动”更为宽泛,并不仅限于对劳动力流动机制的考察。最早专门研究社会流动的美国社会学家索罗金把社会流动定义为社会位置(social position)的转移,具体分为社会位置的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Sorokin,1927),以后的研究又有结构性流动和循环流动、代内流动和代际流动等分类。社会学关于社会流动的研究可以分为美国传统和欧洲大陆传统。美国传统是在二次大战以后形成的,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机会平等”和“个人奋斗”成为一种美国的意识形态,社会学对社会流动的经验研究和国际比较研究也形成了这样一种假设,即认为现代的“自由社会”是“机会平等”的社会,因而每个人都有成功的可能,导致社会流动的主要因素是个人的态度和行为。社会位置的不同是由于个人素质的不同,特别是教育和技能的差别(Lipset and Bendix,1959)。欧洲大陆传统则由于其长远的争取公民权的民主化历史而更加强调法律平等和社会结构的作用,即认为社会结构在工业化过程中从“礼俗社会”网络向“法理社会”网络”转变,或从“机械团结”网络向“有机团结”网络的转变,是造成社会流动的主要原因,而人们社会位置和社会地位的不同主要是一种超越个人选择的结构性安排。这种传统是如此的深入人心,以致于有的学者在发现新的调查结果时,也只能划分出区别于“结构性流动”的“净流动”(Bertaux,1969)。60年代初,安德森根据经验调查材料的分析提出著名的“安德森悖论”:即教育的民主化过程并没有对社会流动产生促进作用,而在此之前,人们几乎一致以为,教育的大众普及会使社会地位的平等化程度提高(Anderson,1961)。这一悖论对社会流动的研究产生极大的刺激,因为它既是对美国传统的“机会平等”假设和个人选择理论的挑战,也是对欧洲大陆传统的“法律平等”假设和“结构安排”理论的挑战。对于这一挑战,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回应。在美国,布劳和邓肯等学者努力将对影响社会地位的因素的测量方法精密化和多样化,通过相当复杂严谨的统计方法 路径分析(path analysis),建立了“地位获得模型”(Blau and Duncan,1967)。尽管如此,一些对个人选择理论产生怀疑的美国学者仍很容易地就证明,所有被用来测量影响社会地位的变量加在一起,还不到实际影响社会地位的变量的一半。在欧洲大陆,法国社会学家布东疾呼,关于社会流动的社会学发生了“危机”,他主张放弃已经走向极端的因素主义的(factorialist)分析方法,而采用真正的假设-演绎的方法,他称之为“系统方法”。他的理论的主要思想是:社会地位的获得,一方面依赖于社会结构的地位分配,另一方面也依赖于某些个人特质的分配(特别是出身和教育),正是由于这两种分配的不一致产生了社会流动的现象。他进而通过对经验材料的系统分析证明,在地位获得的市场上,个人根据自己的“交换价值”观念做出行动选择,但这种选择必然会影响地位获得市场的平衡,进而影响社会结构安排与个人特质安排相一致的程度,由此产生了社会流动(Boudon,1973a,1973b)。布东与传统的欧洲大陆社会学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是“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代表人之一,同时他擅长和注重数学和统计分析。在社会流动的研究方面,较新的研究倾向是开始注重对制度因素的研究,如美国学者提出的“市场转型”理论(Nee,1991)和法国学者提出的“文化资本”理论(Bourdieu,1970),他们都强调和分析了制度安排的惯性对社会流动的影响。
1.2 文献和已有的调查研究成果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从农村向城市推进的过程,在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之后,农村经济的又一飞跃是乡镇企业的崛起,中国学术界在80年代对劳动力流动的研究,也主要是以向乡镇企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为对象,即所谓“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农村劳动力。这方面的研究指出,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是市场机制的推动、政策的放开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压力这三方面的合力的结果,并以乐观的态度和极大的热情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以“离土不离乡”方式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劳动力转移道路,不仅造成了一支堪与正式部门职工相比的产业大军,而且没有伴随着农村的瓦解和衰落,并促进了农村社区的发展(中国社科院经济所,1987;国务院研究室农村组和中国社科院农发所,1990)。该方面研究的另一特色,是划分出一些有代表性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模式,如依托于集体经济的苏南模式、依托于个体经济的温州模式和依托于外向型经济的珠江模式等等,其重要意义在于揭示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可以有不同的方式(陈吉元,1989;周尔鎏,1991)。
早在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就对全国11个省222个村26993名异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进行了的调查,调查显示转移到县城及建制镇的占12.1%,到中小城市的占29.4%,到大城市的占3.8%(国务院研究室农村组和中国社科院农发所,1990)。马侠的《当代中国农村人口向城镇的大迁移》(马侠,1989)和李梦白等人所著的《流动人口对大城市发展的影响及对策》(李梦白等,1991),可能是国内最早的研究进城流动民工的专著,但这两项研究都主要是从人口学的角度进行。近几年来,研究流动民工的文献开始大量增多。更有特点的是,由于这方面统计资料的缺乏,研究的热情集中在进行大量的抽样调查上。就我们所掌握的资料,目前已经公布的1993年以后关于流动民工的全国性专题调查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调查系统1993年12月到1994年1月对全国26个省、区、市的600多个县14343个样本户的调查(农村经济年度分析课题组,1994);全国政协和国务院发展中心1994年对全国15个省、区、市的28县的28个村的调查(催传义执笔,1995;赵树凯,1995);农业部“民工潮”跟踪调查与研究课题组1994年5月对全国11省区75个固定观察店村庄的调查(赵长保执笔,1995);农业部农研中心1994年11月到1995年4月对全国29个省、市、区318个固定观察点村庄的25600个样本户的调查(张晓辉等,1995);等等。1995年,仅福特基金会就资助了北京有关研究单位的8个关于流动民工专项研究的课题。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多数的研究还处于“摸清情况”的阶段,即通过调查揭示和描述流动民工的总量、结构、空间分布、流向、流出方式、流动规则和流动机制等等。在理论上尚未有突出的建树。
1.3 理论假设和调查方法
本文主要是从社会流动的角度考察农村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即把民工的流动视为他们获得新的社会位置(position)和社会地位(status)的过程。“流动民工”这个概念,实际上包含了三种流动:一是在地域上从农村向城市、从欠发达地区向较发达地区的流动;二是在职业上从农业向工商服务等非农产业的流动;三是在阶层上从低收入的农业劳动者阶层向比其高的职业收入阶层流动。在一般意义上讲,从农民转化为市民,从务农转变为务工经商,意味着两个根本性的变化,一是生活方式、社会关系网络从以血缘地缘关系为主的社会网络转变为以业缘关系为主的社会网络,二是以机会资源为象征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但是,我们看到,中国的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这两个转变的进程是不一致的,结构转型形成的大量新增城市就业空间并没有被“市场制度化”,制度安排的惯性使改变了生活场所和职业的农民仍然游离于城市体制之外,从而造成了流动民工的生活地域边界、工作职业边界与社会网络边界的背离。据此,本文提出以下三个假设:
假设I:流动民工在流动中社会生活场发生的变化,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他们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网络的边界,影响这一边界的主要函数是社会身分而不是社会职业。
假设II:流动民工在社会位置的变动中对血缘地缘关系的依赖,并非一种传统的“农民习惯”,而是一定结构安排下的节约成本的理性选择,而且这种选择在影响和改变着制度化结构的安排。
假设III:流动民工在职业变动中经济地位获得提高,但社会地位没有明显变化,这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不一致是因为制度化安排的惯性,而结构变动弹性最大的是日常生活。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招标课题 “大城市吸纳外来劳动力的能力和对策研究”的分报告,因而行文中要涉及到对一些相关方面的总体描述,而不仅仅限于对假设的验证。
本文根据的材料是笔者参加的课题组于1995年6-7月在山东省省会济南市所做问卷调查。调查组首先对该市可能掌握民工情况的有关部门进行了访谈,如工商局、税务局、计生委、劳动局、劳务服务中心等,在劳务服务中心发现了一份“临时用工登记簿”,但上面登记的基本上都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民工使用名单。后来在走访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和对民工进行访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公安部门的一份更为完备的进城民工登记表,最后对济南市4个市区(历下、市中、天桥、槐荫)的12个居民委员会的流动民工所进行的比例分层抽样调查就是以这份难得的登记清单为基础的。此次抽样调查获得有效样本为1504个,其中男性占71.3%,女性占28.7%;本省民工占99.2%,外省民工占6.8%;平均年龄25.6岁,已婚的占44.3%;受教育程度初中的最多,占71.0%,小学的占16.0%,高中以上的占12.1%,文盲占0.9%。根据济南市公安局的研究报告,济南市1994年有流动民工10.5万人,占济南市当年170万市区人口的6.2%。对调查点济南市的选择,一是因为它可能代表中国大城市的一般情况,较少“特殊性”,二是因为与该市已有的联系使我们容易具有调查上的方便。
二、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和交往方式
山东省是1978年改革以来中国北方省份中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到1994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872亿元,在全国仅次于广东和江苏,大大高于人口总量在其之上的四川省和河南省。但在80年代以来农村劳动力进城的大潮中,山东省并不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既不象广东、北京、上海、天津那样成为流动民工的主要吸纳地,吸收了全国净迁移量的30%以上,也不象四川、湖南、贵州、广西等省那样,成为流动民工的主要迁出地。历史上山东人的“闯关东”。曾是晚清以后中国国内移民的主流之一,80年代以后,东北三省的劳动力开始南下,但并没有大量进入山东。山东省改革以来民工流动的主要特点是省内流动,即在省内由农村向城市、由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西部地区向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东部地区流动。在这次我们在山东省省会济南市调查的情况看,在抽查的总样本中,本省人占93%,其次是浙江人,也只占2.4%,而且后者大多是以制衣业和修理业为主的个体业主,是一定的生产资本的拥有者,而山东本省进城的流动民工则一般都是只拥有劳动力。
中国的乡土社会是特别重视以家庭为纽带的亲缘和地缘关系的。中国老一辈学者几乎都把“家庭”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网络的基本单位。这种对亲缘、地缘关系的重视,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成为一种“习性”,并具有很大的惯性。这种“习性”没有因生活地点从农村到城市的变动或职业由农民到工人的变动而改变;也没有因拥有了一定的工商业生产资本,成了雇用他人的业主而改变,如北京南郊一带形成了浙江个体户聚居的“浙江村”;甚至也没有因生活迁居到异国他乡而改变,在巴黎、伦敦、旧金山这些国际大都市,都有中国人聚居的很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城”(China Town)。
从我们对济南市流动民工的调查来看,流动民工的这种“亲缘关系网络”的作用贯穿于民工的流动、生活和交往的整个过程。下面分别从济南市流动民工进城就业的方式、生活交往的方式等方面来考察流动民工的交往行为和社会网络。
2.1 民工进城就业的方式
在现代社会,大众传媒获得飞速发展,科层组织体系的末梢触及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信息的传递在以惊人的速度加快,信息传递的成本则在以惊人的幅度降低。过去中国农村中的老农,其一生的生活半径往往只是村庄方圆的几公里,而现在通过电视和广播,中国的农民可以和纽约的市民收看同一场体育比赛的现场直播。然而,在那些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个人决策中(如职业选择),农民根据的主要信息来源依然是亲属和朋友。进入济南市的流动民工,其迁入所依赖的的信息,32.8%的人是来源于在本市打工的同乡或朋友,30.8%的人是来源于在本市居住的亲属或朋友,12.5%的人是来源于本村居住的亲属或朋友,信息来源于招工队的占9.7%,而信息来源于报纸广播电视和招工广告的只占2.8%和2.1%(见表4.1)。
表4.1 流动民工进城就业的信息来源 (%)
|
山东 | 其他省份 | 总体 | ||||||||||||||||||||||||||||||
本市居住的亲属或朋友 |
|
||||||||||||||||||||||||||||||||
在本市打工的同乡或朋友 |
|||||||||||||||||||||||||||||||||
本村居住的亲属或朋友 |
|||||||||||||||||||||||||||||||||
外地亲属或朋友 |
|||||||||||||||||||||||||||||||||
报纸广播电视 |
|||||||||||||||||||||||||||||||||
招工广告 |
|||||||||||||||||||||||||||||||||
当地政府 |
|||||||||||||||||||||||||||||||||
招工队 |
|||||||||||||||||||||||||||||||||
其他 |
|||||||||||||||||||||||||||||||||
合计 |
|||||||||||||||||||||||||||||||||
民工迁入城市的方式大多是与老乡和朋友一起,占总样本的56.4%,当然由于主要是通过自身的关系渠道找到工作,因而自己只身一人前往的也较多,占34.1%,与配偶和亲属一起进城就业本省民工的只占很少的比重(见表4.2),这说明流动民工的家庭、也就是他们的“根”,仍留在农村,这也是称其为“流动民工”的一个重要根据。不过,外省民工与自己配偶一起来济南的为数不少,占外省民工的23.5%,这些人主要是来自浙江等地的个体户,他们往往习惯于一起外出开夫妻店。与此相联系,在考察流动民工进城后如何找到第一份工作时,我们同样发现,自己通过老乡或亲戚找到第一份工作的最多,占44.0%,通过老乡或亲戚主动介绍找到第一份工作的占31.0%,两项合计已占75%,另外通过当地政府找到的占8.1%,通过雇方来家乡招工找到的占6.7%,通过城市劳务市场找到的占4.8%(见表4.3)。
表4.2 流动民工迁入城市的方式 (%)
迁入方式 |
|
|||||||||||||||||||||||||||||||||||
| 自己一人前往 | ||||||||||||||||||||||||||||||||||||
| 和老乡或朋友一同 | ||||||||||||||||||||||||||||||||||||
| 和自己的配偶一同 | ||||||||||||||||||||||||||||||||||||
| 和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一同 | ||||||||||||||||||||||||||||||||||||
| 婚前(与城里人或城里打工的人结婚) | ||||||||||||||||||||||||||||||||||||
| 合计 |
表4.3 流动民工找到第一份工作的方式 (%)
| 寻找方式 |
|
|||||||||||||||||||||||||||||||||
| 自己通过老乡或亲戚找到 | ||||||||||||||||||||||||||||||||||
| 老乡或亲戚主动介绍 | ||||||||||||||||||||||||||||||||||
| 通过城市的劳务市场 | ||||||||||||||||||||||||||||||||||
| 雇方来老家招工 | ||||||||||||||||||||||||||||||||||
| 当地政府组织 | ||||||||||||||||||||||||||||||||||
| 社团组织(青年团、妇联、其他中介组织) | ||||||||||||||||||||||||||||||||||
| 到可能的用人单位自荐 | ||||||||||||||||||||||||||||||||||
| 到家庭成员曾工作的单位顶替 | ||||||||||||||||||||||||||||||||||
| 其他 | ||||||||||||||||||||||||||||||||||
| 合计 |
2.2
流动民工的生活交往方式 由于进城民工的“家”、也就是“根”留在农村,所以民工靠情感维系的生活圈子并没有根本的改变。他们最大的情感寄托仍然在生于斯、长于斯的家乡。流动民工的所谓“流动”,其实主要是由于他们的回乡探亲而形成的城乡流动。人们往往以为民工的进城是盲目的,民工流动的主要原因是就业的不稳定,民工的流动不仅造成交通的不堪重负,而且产生很多城市无业游民。但从调查的情况看,民工的流动首先是具有节日性的特点,而且主要是在最主要的传统节日 春节期间的返乡,春节期间回家探亲的进城民工占调查总样本的93.7%,在一般节日或周末等假日返乡探亲的并不多,如在每年新年期间回家探亲的占19.7%,在周末或假日回家探亲的占9.5%;其次是具有季节性的特点,而且主要是在秋收季节回老家探亲和帮助农田秋忙,因为绝大多数民工的家庭都有承包的“责任田”,在秋收季节返乡的进城民工占50.0%,另外春耕季节返乡的也占28.5%。随着1995年铁路等交通费用的大幅度提高,民工节日性和季节性的城乡流动压力也会大为减轻,因为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民工的返乡探亲和帮工,实际上受返乡交通成本的很大影响,在济南市就业的外省民工,其返乡的频率和比重都低于本省民工,如在春节返乡的外省民工有89.2%,本省民工有94.0%,在新年返乡的外省民工有2.9%,本省民工有20.9%,在秋收季节返乡的外省民工有13.7%,本省民工有52.7%,在春耕季节返乡的,外省民工有7.8%,本省民工有30.0%(见表。4.4)。 表4.4 流动民工每年返乡探亲、帮工的规律 (%)
|
||||||||||||||||||||||
| 每年是否回家乡探亲 | ||||||||||||||||||||||
| 每年春耕季节是否回家乡探亲帮工 | ||||||||||||||||||||||
| 每年秋收季节是否回家乡探亲帮工 | ||||||||||||||||||||||
| 每年新年是否回家乡探亲 | ||||||||||||||||||||||
| 每年春节是否回家乡过年 | ||||||||||||||||||||||
| 周末或节假日是否回家乡探望 |
| 职业分类 |
|
||||||||||||||||||||||||||||||||||||||||||||||||||||||||||||
| 建筑业单位打工(含包工头) | |||||||||||||||||||||||||||||||||||||||||||||||||||||||||||||
| 工业企业(含公司)打工 | |||||||||||||||||||||||||||||||||||||||||||||||||||||||||||||
| 机关、院校、医院打工 | |||||||||||||||||||||||||||||||||||||||||||||||||||||||||||||
| 酒店、宾馆、招待所等单位打工 | |||||||||||||||||||||||||||||||||||||||||||||||||||||||||||||
| 家庭保姆 | |||||||||||||||||||||||||||||||||||||||||||||||||||||||||||||
| 从事餐饮业 | |||||||||||||||||||||||||||||||||||||||||||||||||||||||||||||
| 从事修理服务业 | |||||||||||||||||||||||||||||||||||||||||||||||||||||||||||||
| 集市贩卖 | |||||||||||||||||||||||||||||||||||||||||||||||||||||||||||||
| 裁缝制衣 | |||||||||||||||||||||||||||||||||||||||||||||||||||||||||||||
| 其他 | |||||||||||||||||||||||||||||||||||||||||||||||||||||||||||||
| 总体 |
职业所有制 |
没有 |
一同来打工的老乡 |
进城后认识的民工朋友 |
进城后认识的城里人 |
其他 |
合计 |
个体 |
0.00 |
40.11 |
17.03 |
42.86 |
0.00 |
100 |
国有 |
0.00 |
50.52 |
24.95 |
23.51 |
1.03 |
100 |
集体 |
0.18 |
67.75 |
19.02 |
12.50 |
0.54 |
100 |
私营 |
0.41 |
50.82 |
25.41 |
21.72 |
1.64 |
100 |
三资 |
0.00 |
50.00 |
23.53 |
26.47 |
0.00 |
100 |
其他 |
0.00 |
50.00 |
50.00 |
0.00 |
0.00 |
100 |
总体 |
0.13 |
55.64 |
21.88 |
21.55 |
0.80 |
100 |
月净收入 |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合计 |
<=200元 |
4.30 |
2.69 |
31.18 |
13.98 |
2.69 |
2.69 |
38.71 |
3.76 |
100 |
201-300元 |
0.71 |
7.36 |
17.34 |
21.85 |
3.09 |
1.19 |
47.27 |
1.19 |
100 |
301-400元 |
0.52 |
5.15 |
29.12 |
23.20 |
4.64 |
0.52 |
35.31 |
1.55 |
100 |
401-500元 |
2.29 |
4.96 |
24.81 |
33.97 |
6.11 |
0.38 |
25.95 |
1.53 |
100 |
501-600元 |
0.00 |
14.61 |
29.21 |
16.85 |
11.24 |
0.00 |
25.84 |
2.25 |
100 |
>600元 |
3.92 |
25.49 |
16.99 |
11.11 |
16.34 |
0.00 |
21.57 |
4.58 |
100 |
总体 |
1.67 |
8.07 |
24.08 |
21.95 |
5.80 |
0.87 |
35.49 |
2.07 |
100 |
6.
找不到工作 7.城里物价太贵 8.其他 三、流动民工的生活状况3.1
流动民工的收入状况1994
年,山东省农民年人均年纯收入1320元,即人均月净收入110元;全省职工的年平均工资4338元,即月平均工资362元。从这次调查的情况看,根据职业划分,流动民工中收入较高的是从事餐饮业和当裁缝的民工,月净收入在600元以上的分别占从事该职业民工的86.6%和69.7%,收入较低的是家庭保姆和在酒家、宾馆、招待所等服务单位打工的民工,月净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分别占在从事该职业民工的98.2%和37.2%;根据打工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划分,收入较高的是个体工商户在和三资企业打工的民工,月净收入在600元以上的分别占该部分民工的66.4%和8.5%,三资企业民工的收入比原来预想的要低;收入较低的是私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民工,月净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分别占该部分民工的30.6%和15.6%,出乎意料的是,在各种所有制单位中,私营企业民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是最低的。此外,调查发现,民工的收入与民工进城打工的时间成正相关关系,打工时间较长的收入较高,打工三年以上的民工在月净收入600元以上档次上的比例最高,的占15.7%,打工时间较短的则收入较低,打工一年以下的民工在月净收入200元以下的档次上的比例最高,占20.2%。民工性别和年龄也是影响收入水平的因素,男性民工的收入明显高于女性,男性民工月净收入在600元以上的占77.1%,相反女性民工月净收入在200元以下的比例高达77.2%,从年龄上来看,这次调查考虑到民工的平均年龄比较年轻,因而划分了25岁及以上、26-35岁和35岁以上三个年龄段,其中收入较高的是26-35岁年龄段的民工,在月净收入401-500元、501-600元和600元以上的高收入段中占的比例最高,分别占51.3%、46.0%和42.4%,收入较低的是25岁以下的民工,在月净收入200元及以下、201-300元和301-400元的低收入段中占的比例最高,分别占94.7%、80.0%和72.9%。 这次调查没有再次证实了我们对一个有争议的热点问题的看法:即一些低文化程度的人的迅速致富,并不意味着存在绝对意义上的收入“脑体倒挂”,也不意味着教育的收益率是负值,而只是说明在中国的转型时期,机会成本很高,教育作为一种的人力资本,不仅因为收益期很长而难以受到急于获得成功的人们的重视,而且其收益率过低,大大低于生产资本、特别是金融投机资本的收益率。因为即便是在人们认为最无法体现教育收益率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受教育的程度与经营收入也是呈正相关的。根据1992年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统计局对全国13省市4.8万多个体工商户和3000多私营企业主的抽样调查,个体工商户总资产额的平均值是2.7万元,按受教育程度分组,不识字或识字不多的户为2.0万元,小学程度户为2.5万元,初中程度户为2.8万元,高中或中专程度户为3.1万元,而大专以上程度户为4.3万元;私营企业主的年生产经营纯收入平均值为4.9万元,按受教育程度分组,小学以下程度户为3.9万元,初中和高中程度户为4.6万元,而大专以上程度户则高达14.8万元。从这次调查的资料看,虽然在月净收入600元以上的高收入段上,初中程度的民工占的比例最高,占62.0%,但在200元及以下的低收入段上,也是初中程度的民工占的比例最高,占77.7%,而高中以上程度的民工并没有显示出具有较高收入的特征。这可能与初中程度民工的样本比重高(占总样本的70.9)、而且职业分布无一定规则有关,但这只是一猜测。3.2
流动民工的福利待遇 流动民工除了工资性收入,也有一定的福利待遇。对福利待遇的考察,往往是过去其他关于流动民工的调查的缺项。我们知道,在中国特有的单位社会保障的体制下,仅仅分析工资水平,是难以把握人们生活的实际状况的,如虽然国有单位的职工收入远低于个体工商户。但其住房、医疗、退休养老、生活福利、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的待遇却明显优于后者。根据这次调查,流动民工除了工资以外,享有的福利待遇最突出的一项就是免费提供的住房或住房补贴,尽管向民工提供的住房有的甚为简陋,但享受此项福利待遇的民工占总数的77.7%;流动民工最难以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是免费或半免费医疗,享有此待遇的只占8.3%,只是在三资企业中享有此待遇的民工的比例略高一些,达到28.5%;此外,民工享受免费提供一次以上用餐的占20.7%,享受此待遇最多的是私营企业民工,占46.1%;享受探家车票补贴的占17.1%,其中享受此待遇较多的是集体单位和国有单位的民工,分别占21.8%和20.0%;在节日发放给实物或现金的民工占20.3%,国有单位的民工有此项待遇的最多,占38.9%;年底有奖金(红包)之类收入的民工占27.6,三资企业和国有单位的民工享有此项待遇的较多,分别占62.8%和41.2%(见表4.8)。可以发现,在给予民工的待遇方面,国有单位比较注重节日发放实物和现金以及给予探家车票补贴;三资企业相对比较注重医疗保险和年底给予奖金(红包);私营企业比较注重给予免费工作用餐;而几乎各类企业几乎都把向民工提供免费住房或住房补贴排在可以提供的福利待遇的首位。 表4.8 流动民工福利待遇的情况 %B所有制 |
1 |
2 |
3 |
4 |
5 |
6 |
合计 |
个体 |
1.1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100 |
国有 |
88.25 |
21.03 |
41.24 |
10.10 |
20.00 |
38.97 |
100 |
集体 |
88.97 |
16.46 |
25.14 |
7.41 |
21.88 |
14.83 |
100 |
私营 |
91.43 |
46.12 |
22.04 |
10.20 |
16.33 |
12.24 |
100 |
三资 |
62.86 |
17.14 |
62.86 |
28.57 |
0.00 |
14.29 |
100 |
其他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100 |
总体 |
77.76 |
20.77 |
27.63 |
8.23 |
17.18 |
20.37 |
100 |
4.
免费或半免费医疗 5.探家车票补贴 6.节日发放实物或钱 四、流动民工的社会分层和社会地位4.1
流动民工的内部分层结构 关于流动民工的内部分层结构,我们可以从三各方面来考察:一是流动民工的职业分层结构;二是流动民工的就业的所有制分层结构;三是流动民工的收入分层结构。 从流动民工职业分层结构看,吸纳民工最多的职业是建筑业,占41.4%;其次是工业企业和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分别占17.6%和14.0%;如果把在酒店、宾馆、招待所打工的民工和从事餐饮业、修理业、裁缝业的民工都归于服务业,那这部分民工的所占的比重就达到19.2%。如果按三次产业来划分的话,从事第三产业的民工占的比重最高。流动民工中有相当大一部分进城首先进入体制外的非正式部门,这类部门的特点是,劳动密集,工资和就业完全受市场的影响,隐性经济成分较大,实际税率较低。然而,并没有调查数据显示,流动民工的职业是沿着体制外非正式部门 体制外正式部门 体制内正式部门的规则进行迁移和流动。 从流动民工就业的所有制结构来看,吸纳流动民工最多的是集体和国有部门,分别占总样本的37.0%和32.1%,另外私营企业部门占15.9%,个体企业占12.2%,三资企业占2.3%。但是,应当注意到,由于无法掌握调查点全部民工的名单,问卷调查只是根据在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名单(这是目前各种民工登记中最完备的)进行,所以目前各种对流动民工的职业结构和就业的所有制结构的调查分析,都只有参照的意义。不过,由于我们在抽样中参照了登记名单上的分层结构,因而调查的结果并不与人们的经验事实相悖,但这并不排除一些没有登记的民工会影响调查的结果。根据调查,零散的个体业民工往往登记率较低,因而实际的服务业民工和个体私营业民工所占的比重都可能更高一些。 从流动民工的收入分层结构来看,月净收入在201-300元和301-400元的民工占的比重最高,分别为28.0%和25.8%,其次是401-500元的,占17.4%,200元及以下的民工占12.5%,而月净收入在501-600元和600元以上的分别为5.9%和10.1%(见表4.9)。在流动民工的职业分层中,收入最高的是从事餐饮业小老板,月平均收入1362元,最低的是家庭保姆,月平均工资108元。在流动民工就业的的所有制结构中,收入最高的是个体工商户,月平均收入1045元,收入最低的是在私营企业打工的民工,月平均收入为329元。实际上,如果剔除流动民工所拥有的分配非常平均的的“责任田”,民工按收入的高低可以分为三个阶层:一是占有一定资本并雇用他人的业主,二是占有少量资本并自我雇用的个体劳动者,三是除了劳动力一无所有的打工者。这三者之间收入高低的差别,前两者之间主要是资本收益量和资本收益率方面的差别,后两者之间主要是资本收益与劳动收益以及技术劳动与非技术劳动之间的差别。 表4.9 流动民工的内部分层结构职业结构 |
% |
所有制结构 |
% |
收入结构 |
% |
建筑业打工 |
41.49 |
个体工商户 |
12.20 |
<=200 |
12.42 |
工业企业打工 |
17.62 |
国有单位 |
32.14 |
201-300 |
27.99 |
机关、院校、医院 |
14.03 |
集体单位 |
37.06 |
301-400 |
25.73 |
酒店、宾馆等单位 |
10.90 |
私营(民办) |
15.97 |
401-500 |
17.61 |
家庭保姆 |
3.72 |
三资企业 |
2.36 |
501-600 |
6.08 |
经营餐饮业 |
2.99 |
其他 |
0.27 |
>600 |
10.17 |
从事修理服务业 |
3.12 |
||||
集市贩卖 |
3.12 |
||||
裁缝、制衣 |
2.19 |
||||
其他 |
0.80 |
||||
合计 |
100 |
合计 |
100 |
合计 |
100 |
4.2
流动民工在社会分层中的经济社会地位 流动民工目前还很难说是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作为一种过渡状态,他们和乡镇企业职工有着共同的特点,都是从村民到市民、从农民到工人的过渡性中介阶层。流动民工的经济社会地位,在其生活的当地农村属于中等偏上阶层,而在其打工的城市属于中等偏下阶层。 从以收入衡量的经济地位来看,流动民工与家乡的农民相比,认为自己属于中层的占44.0%,属于中上层的占32.8%,属于上层的占16.6%,而认为自己属于中下层和下层的只占5.2%和1.2%。从职业划分上看,认为自己属于上层的民工中,从事餐饮业、集市贩卖、当裁缝和从事修理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所占的比重较高,而认为自己属于中下层或下层的民工中,酒店、宾馆的打工者和家庭保姆所占的比重较高。从所有制划分上来看,个体工商户民工和在三资企业打工的民工对自己的经济地位评价较高,在认为自己属于农村上层的民工中分别占41.9%和42.8%。从收入上看,认为自己属于农村上层的民工,一般是月净收入在501-600元和600元以上的,而认为自己属于农村中下层和下层的民工,一般是月净收入在201-300元和200元及以下的(见表4.10)。流动民工的经济地位比他们没有出来打工之前是有明显提高的,尽管多数民工认为自己家庭的相对经济水平在当地农村属于中等或偏上,如认为自己家庭在当地是中等水平的占63.9%,中等以上水平的占21.1%,中等以下水平的只占15.0%。民工对自己家庭的这种评价,可能因以家庭贫穷为耻的观念而有高估的倾向,因为根据这次调查,流动民工在迁入城市前在当地农村的月收入少于100元的占到34.2%,而1994年山东省农民人均年纯收入是1320元,即月纯收入110元。民工进城就业后,收入水平明显提高,月净收入超过200元的有87.4%,超过300元的有59.4%,超过400元的有33.6%,超过500元的有16.1%。 表4.10 流动民工与家乡农民相比的经济地位 %职业分类 |
下层 |
中下层 |
中层 |
中上层 |
上层 |
合计 |
建筑业打工 |
0.16 |
2.98 |
43.66 |
35.47 |
17.82 |
100 |
工业企业打工 |
1.14 |
6.06 |
41.67 |
38.26 |
12.88 |
100 |
机关、院校、医院 |
1.90 |
8.06 |
51.66 |
28.44 |
9.95 |
100 |
酒家、宾馆等单位 |
4.29 |
12.27 |
50.92 |
27.61 |
4.91 |
100 |
家庭保姆 |
1.82 |
9.09 |
61.82 |
21.82 |
5.45 |
100 |
经营餐饮业 |
0.00 |
2.27 |
9.09 |
31.82 |
56.82 |
100 |
从事修理服务业 |
4.26 |
2.13 |
38.30 |
25.53 |
29.79 |
100 |
集市贩卖 |
0.00 |
0.00 |
25.53 |
31.91 |
42.55 |
100 |
裁缝、制衣 |
0.00 |
0.00 |
45.45 |
21.21 |
33.33 |
100 |
其他 |
0.00 |
8.33 |
25.00 |
41.67 |
25.00 |
100 |
总体 |
1.20 |
5.27 |
44.03 |
32.82 |
16.68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