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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赢利为目的出售带有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或因特网域名的物品,均视为“商业性使用”。
凡以商业为目的使用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或因特网域名,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以连用标识形式加以使用,均须得到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明确授权,根据专门的合同安排,如集资协议、商品化协议或许可协议进行。
任何商业性使用的申请或提案都应由
教科文组织对外关系及合作部门
(英文)总干事助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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